全市各供水、供气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体的获得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扩大供水、供气对困难群体价格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覆盖范围
将《关于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沈价发〔2015〕34号)、《关于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沈价发〔2015〕35号)中供水、供气对困难群体价格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扩大为: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执行区域
沈阳市内各地区(不含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三、执行时间
自2026年第一次抄表水量、气量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