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1〕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链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图解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