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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沈价发[2016]11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9日 作者: 来源: 价格处

全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具体如下:

1.调价的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城市管道燃气用户。

2.调整后管道燃气价格为:居民用气2.95/立方米,非居民用气3.60/立方米。

3.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气,托幼园所、养老机构、居民社区办公用房等用气价格,按沈价发[201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4.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我市蓝天工程的有关要求,对已实施煤改气项目实行政策支持,用气价格执行3.30/立方米,其中对居民供热用气价格执行3.00/立方米。

5.调整后的管道燃气价格自201641日以后用气量开始执行。

 

                                                               沈阳市物价局

        201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