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政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
居民用户电价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应实行分表计
量,暂未实现分表计量的,供用双方可通过约定采用定量或定
比方式计价计费,并每年至少校核一次定量或定比。
二、办理程序
办理地点在各地供电营业厅。省电力公司应在符合规定的 前提下提供统一制式申请表格,明确具体流程,组织各地供电 营业厅在醒目位置公示,为用户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办理 有关申请的用户需提供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确认表。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供电公司应完成用户用电类别变 更,电价标准执行起始日为2023年8月1日。相关手续每两
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电价。
三、有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导供电公司 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确保电价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地 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调查结果,定期汇 总公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清单,并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和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要组织各地供电公司加强宣传,对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单、电量等用电数据单独归集、统计, 定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处)、省生态环境厅(农业
环境保护处)。
文件链接:沈阳市发展改革委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