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公司: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3〕3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11附件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文件链接:《沈阳市发展改革委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沈阳市发展改革委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图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