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和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 、工作目标
加强全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形成“精准发现问题、及时共享信息、联动处置有力”的招标投标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二 、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政策供给、统筹指导、综合监管,会商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市建设、水务、交通、铁路、民航、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信、卫健等及各区、县(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区(县市)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市、区(县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招标投标犯罪行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围标串标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给予专业力量支持。
市、区(县市)审计局对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向相应纪检监察、公安、行政监督等有关部门移送。
市、区(县市)国资委加强所属一级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监管,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市、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核实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认证检测、信用情况等信息。
市、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评标现场见证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支撑。
三、工作机制
(一)协调会商机制。建立由市、区(县市)两级招标投标协调指导部门牵头,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和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区(县市)两级招标投标协调指导部门,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监管和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参加。会商会议由市、区(县市)两级招标投标协调指导部门召集召开,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信息共享机制。全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月报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当月已查实违规、违法案件详细信息(附件1)至市发展改革委ggc-fgw@shenyang.gov.cn邮箱。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规、违法案件数据库,并在成员单位之间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沈阳)向社会公布,方便相关单位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查询和调用。
(三)投诉处理机制。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全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受理方式,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接收异议方式内容。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具体监管部门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四)案件移送机制
1.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受理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当事人提交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移送或告知当事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行政监督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3.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沈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4.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1-4种情况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均需填写附件2,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联动处置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进行专项治理或其他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可以发起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或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等,各参与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工作。联合执法、联合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口径、统一公布,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六)联合惩戒机制。对在招标投标领域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在相关领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经立案调查、研究分析、证据搜集等判定确属于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抓捕相关犯罪嫌疑人,摧毁涉案网络链条,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党员、监察对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