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游气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关于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5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为3.98元/立方米;已实施煤改气项目用气价格为3.70元/立方米,其中对居民供热用气价格为3.66元/立方米。
二、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经营企业要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价格调整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