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沈阳粮油集团:
为贯彻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监管效能,现将《2021年沈阳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沈阳市粮食流通监督
检查工作要点
2021年,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提出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为抓手,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推动全市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持续推进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
1.完善监管网络机制。各县、区(市)发改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科室,确保职责落实到人到岗,落实检查装备和工作经费,同时涉粮区县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有关事业单位设立独立部门,加强人员配备,为粮食行政监管提供支持服务保障,形成市及区县两级联动高效的粮食监管工作体系。
2.发挥监管平台优势。充分利用国家粮食系统“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随机抽取受检企业和检查人员,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信息的录入工作。同时,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依规公开检查结果。
3.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积极开展监督检查业务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查代训、经验交流、参观学习等方式,切实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养。严格遵守粮食监督检查的法定程序、工作规程和行为规范,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开展检查调查,严肃监督检查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乱作为”、“不作为”。
4.推动监管信用建设。积极构建全市粮食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深入推进依法管粮和监管创新,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努力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积极开展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5.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按照《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沈阳市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加工转化监管督查工作方案》,各区、县(市)发改局要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定向、邀标销售的超期储存粮食监管,确保超期储存粮食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无转卖倒卖、代储以及流向口粮市场等违法现象。
6.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各区、县(市)发改局要督导相关企业完成软件测试、分解登统、货位维护等库存检查前期准备工作,协作配合形成检查合力,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配合省局完成我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确保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行业底线。
7.做好地方储备粮考核工作。根据省级储备粮政策执行和储备粮管理情况考核方案,配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我市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考核工作。以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为目标,聚焦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粮、轮换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认真开展市级储备粮年度考核,补短板、强内控、防风险、提效能,夯实主体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绝对安全。
三、依法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8.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督促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质价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畅通群众投诉渠道,从严查处克扣斤两、压等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转圈粮”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效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9.开展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各区、县(市)发改局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企业开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保障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
四、切实提高涉粮案件查处质量和效率
10. 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发挥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充分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反映的涉粮问题。规范案件查办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分析总结案件查处经验,查找粮食流通管理的薄弱环节,更好地发挥粮食监督检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五、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11.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制定2021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方案,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及相关工作要求。印发年度考核细则通知,确定全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评价标准、考核安排及要求等,推动全市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