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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新动能,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示范引领和激励作用,现将《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

产业方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8号),特制定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业新业态、双创示范基地(载体)等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监管、评估等全部流程通过沈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开展(涉密项目除外)。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机构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组织。

(二)财务制度健全,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统计报表。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

(四)申请专项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案,组织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开展全面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依据经人大批复的年度预算,按照资金审批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支持范围: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不含新能源汽车)。

支持标准:经绩效评价后,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范围: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支持标准: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且开工后当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的项目,对申报当期新增的银行贷款,择优按照当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一年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加快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

支持范围:对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应用,形成的新商用模式(新产业新业态)项目。

支持标准:经绩效评价后,择优按照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支持创新创业基地(载体)建设

(一)支持新建创新创业基地(载体)项目建设

支持范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新建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载体)等。

支持标准:经绩效评价后,新建(含闲置厂房、楼宇等场地购置)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择优给予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通过改(扩)建新建创新创业基地(载体)项目建设

支持范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改(扩)建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新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载体)等。

支持标准:对利用(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通过改(扩)建新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载体)的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择优给予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额【场地改造(含装修装饰)、公共技术设备及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等发生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范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服务于创新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

支持标准:经绩效评价后,且服务本市企业50家以上,择优给予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创新创业基地(载体)开展品牌活动

支持范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由创新创业基地(载体)承办的全国性或全球性创新创业活动。

支持标准:按照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补助。

(五)奖励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示范性项目

支持范围: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的创新创业项目。

支持标准:对入选国家双创活动周主题展示等国家级示范性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1%计提,包括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析、组织项目论证评估及验收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制定和发布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区发改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推荐。高校及科研院所项目单独上报。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评审论证及审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复核,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支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报规定程序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对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避免同一项目市级部门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按照《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财绩〔2020190号)文件要求,建立绩效评估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评价评估。对绩效好的项目给予持续支持;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整改;对财政资金低效无效的项目,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业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支持跨年度连续建设的项目如未达到绩效目标,将返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制造、能源材料消耗、研发费用、市场营销、财务费用等生产经营类活动,不可用于奖金发放以及餐饮娱乐等非生产经营类活动,不能作为再次申请补贴的核算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涉企类项目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版)>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图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