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培育建设我市高端装备(含机器人)、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等产业集群,积极融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工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8号),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发改发〔2021〕33号)
二、申报条件
(一)在沈阳市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组织。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运行状况正常,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三)申报项目范围为高端装备(含机器人)、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等产业集群的建设项目。
(四)拟申报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重点项目,当期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五)近3年在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时没有发生弄虚作假行为,企业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记录。
(六)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三、支持范围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高端装备(含机器人)、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等产业集群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重大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机构自愿申报
申报机构通过沈阳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地址:http://124.95.178.246/)向各区、县(市)发改部门申报(涉密项目除外),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至2月6日,逾期系统将关闭申报入口。
(二)市区逐级审核
各区、县(市)发改部门组织现场核实,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机构和项目进行审核,出具项目清单和审核意见后(附件5),以正式文件报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集中受理各地发改部门提报信息,不直接接受企业申报。
(三)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市发改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并作出绩效评价。按照评审结果,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提出补助资金计划(草案),并对列入补助资金计划(草案)的项目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每个项目资金申报表后附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附件3、附件4)。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同时取消三年内申报各类资金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笔投入资金,在申报当期内(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市本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就高不兼得”。
(三)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分类目录,具体认定标准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四)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政策宣贯覆盖面,认真做好申报业务解释和说明工作,并对材料真实性把关。
(五)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认真审核申报项目,结合本地区财政资金配套能力提报项目,并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承诺在市级资金拨付至获批企业7个工作日后,完成相应配套资金拨付工作。
(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或以项目评审解释为准。
六、联系方式
(一)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赵鹏宇 联系电话:22723824
(二)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杨 刚 联系电话:13124239076
附件:1.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
资金申报细则
2.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表
3.承诺书
4.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5.申报2024年沈阳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
产业方向)资金汇总表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