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物价工作 互动交流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辽宁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5日 作者: 来源: 价格收费处

1.发文主体辽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辽发改价格规〔2026〕262号)

2.实施时间:2026年6月1日,有效期5年

3.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46号令,结合辽宁本地实际细化制定

4.适用范围:辽宁省辖区内城镇供水定价、调价工作

5.定价模式: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辽宁省定价目录》执行。同一城镇中有多个主体独立经营不同供水管网的,一般实行同城同价。

6.定价原则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

7.水价制定和调整核心公式: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8.准许成本:经成本监审核定,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

9.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

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

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 4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 3 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10.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11.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

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 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 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

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12.调价周期: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 3 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13.联动机制:各地建立城镇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应当明确联动范围、条件、周期、方式、流程等内容,当原水价格发生变化时,考虑企业原水平均变动金额、自用水率、漏损率等因素,同步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建立联动机制的,价格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

14.三类用水划分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法律法规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

净水生产、游泳馆、水上娱乐、人工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15.用水划分权限:各类用水具体范围的划分,由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供水企业与用户对用水类别出现分歧时,由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16.阶梯水价制度:(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不少于四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6 的比例安排。原则上第一阶梯水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按照覆盖 70%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水量确定,第二阶梯水量按照覆盖 85%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水量确定,第三阶梯水量按照覆盖 95%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水量确定,第四阶梯水量按超出第三级水量部分确定。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为三档,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分为三档以上。用水量定额部分为第一档,第二档为用水量超过定额 20%(含)以内部分,第三档为用水量超过定额 20%以上部分。一档用水量执行基础水价,二档用水量加价 0.5 倍,三档用水量加价 1倍。

17.灵活价格机制各地可探索推行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季节性水价(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18.相关收费

1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2居民住宅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配套建设的调压调蓄设施等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3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4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19.定调价程序

1)定价条件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

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2前置程序:调价前必须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

3企业义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4结果公示: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20.优惠政策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文件链接:关于转发《辽宁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