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关于沈阳市沈西育人学校等6所民办学校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依据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发改价格〔2025〕729号)、《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辽价发〔2007〕89号) 的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等有关情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价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调价申请审核后形成价格制定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二、《通知》主要内容
今年以来,全市共有沈阳市沈西育人学校等6所民办学校提出调价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对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在综合考虑各民办学校办学成本上涨并兼顾学校健康发展及百姓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通知》对6所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进行了调整。
三、《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
一是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收取一次,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是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校内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是上述调整的收费标准从2025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原在校生收费标准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