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依据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5〕6号)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予以废止。
2.《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8〕55号)明确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二、政策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对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形成废止文件意见。经正式发函征求联合发文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国动办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正式印发文件。
三、废止的文件
1.《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07〕85号)
2.《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辽宁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建设厅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沈价发〔2002〕44号)
3.《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转发辽宁省物价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沈价发〔2010〕62号)
四、废止文件后的相关要求
1.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农村中小学校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校车运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相关收费行为,严格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收费要严格执行《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8〕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3.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地区关于农村中小学校车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文件,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
文件链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