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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对市人大第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对降低产权证办理费用的建议(第090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 作者: 来源: 委办公室

白岩代表: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产权证办理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12月,国家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房屋、土地等交易费用归并为“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申请权属登记的申请人收取。该收费项目由国家统一设定并制定收费标准,已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其中含1本证书工本费,若增加1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该文件中还明确了征收范围、优惠减免等具体规定。

2019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受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等免收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降低收费标准政策要求,并编制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2019年,我市已按国家要求对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