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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2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项目监管,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带动效应,确保中央资金安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一)通过各区、县(市)政府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区、县(市)政府是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通过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与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签订监管责任书,同时明确监管责任人,与资金申请报告同步上报。
    (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逐级上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二、依托市发展改革委行权体系管理平台实施监管
    (三)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在按照《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补充意见要求履行监管责任的同时,应按照沈阳市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系统要求进行项目调度、检查及验收,及时在系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视频影像等相关资料。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一次抽查或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上传至沈阳市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系统。
    三、严格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专户管理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法人)应开设中央资金专户,对该资金在专户中核算管理。

    (六)中央资金专户应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委托银行代管,项目单位在使用该专户内资金时,应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重点审核: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强化项目验收管理
    (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及时上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中止或撤项的意见;对存在挪用资金、未按照批复进行建设、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据《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考核问责
    (八)各区、县(市)政府,发改、财政等市直部门,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未能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本补充意见落实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补充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新申请的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和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但是尚未验收的项目,均需按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30日

文件链接:《沈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政策解读(图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