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
现将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转发公布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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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转发公布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