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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54号)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 作者: 来源: 价格管理处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门站等上游气源价格联动机制。

当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以下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含税综合采购平均价+上期含税累计变动影响单价-基期含税综合采购平均价1- 供销差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供销差率上限为5%,具体计算比率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管道天然气成本监审确定的数据执行。

二、联动启动点。联动启动点是指启动联动机制的门站等上游气源价格最小变动幅度。为节约社会成本,防止和减少因上游气源小幅度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影响,当上游气源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0.10/立方米时,则可确定启动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程序;当上游气源价格累计变动低于0.10/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个年度。

三、联动程序的实施。当上游气源价格达到或超过联动启动点时,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执行。执行时间自企业提出申请日期的抄表气量开始。

四、特殊情况处理。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较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上游天然气价格出现短时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可暂停、延迟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结束后,恢复按原联动机制执行。

五、为实现我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序运行,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六、实行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用户。

七、实施时间: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