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全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7]7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1.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3.60元/立方米调整到3.48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气中实施煤改气项目用气价格由3.30元/立方米调整到3.20元/立方米;其中对居民供热用气价格由3.00元/立方米调整到2.95元/立方米。
3.调整后价格自2017年9月1日以后用气量开始执行。
沈阳市物价局
2017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