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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一)农、林、牧、渔业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5日 作者: 来源: 体改处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禁止措施设立依据
(一)农、林、牧、渔业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81号)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7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8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和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10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土地复垦条例》
1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江苏)《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