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物价工作 互动交流 政务服务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作者: 来源: 市发改委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我委职能等实际情况确定公开范围,并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拟公开信息的处室负责,处室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通过保密审查,准确把握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范围、形式、程序、时限等,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及时有效、快捷便民。公开事项和内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开信息处室主要领导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