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同时要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2日内,将我委是否答复的意见及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公开范围的,对属于我委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做好答复工作;对不属于我委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四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与有关部门存在信息交叉的,要同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明确答复主体,并做好答复工作。
第五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后,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做好答复工作,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超期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委办公室要派专人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将依申请公开答复进展情况及时与市政务公开办沟通,并将最终答复结果在答复申请人3日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