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查阅中心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查询室(以下简称“查询室”),是指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市发改委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和网络查阅服务。
第三条 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查询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查询室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查询室”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查询室工作制度;
(二)配备专职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复印等服务,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四)主动热情地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做好我委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工作,为市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 按照有关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生成的信息充实到我委的信息查询点,同时,将新生成的信息公开纸质文本一式3份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新报送的文件进行分类后,移送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每月10日前将新文件分类、登记、整理并上架公开。
第五条 查询室提供我委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询室不得超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未在查询室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阅。
第七条 在查询室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由制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