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听证是指我委在实施重大决策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之前,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三条 政务公开听证由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听证代表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处室推选,报我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七条 主答人员应按政策、法律、规定,耐心、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八条 听证事项的范围包括:
1、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涉及全委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4、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听证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 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条 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3、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4、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主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如第一次听证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的结果确定后,应指定有关处室抓好落实,把听证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委机关考核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