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委监督部门设在监察处。负责对我委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对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有关,对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对各处室违反《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处责令改正: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积极配合做好“114公民政务咨询热线”开通工作,公开我委咨询、监督电话,设专人负责接听和解答,确保热线畅通,保证广大群众政策咨询、投诉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答和办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