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可依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同时,开展社会评议应分级组织进行,就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张贴民主评议告示。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四条 社会评议结果认定:评议结果应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委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在工作中逐步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