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我委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委在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二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并在下一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三条 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
4、政务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