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精神,并按照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是指市发改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清单所涉及的机关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清单所涉及的机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范围按照《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以下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一)组织结构:机构设置和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各职能处室行政权力流程图;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信息;
(四)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五)重点工作:市发改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承担的全市重点领域信息。
(六)市发改委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市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确定信息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市发改委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并纳入清单管理。
第八条 信息公开清单的发布要保证及时性和有效性,实施动态化管理,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属于清单内的政府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
第九条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要认真核查,对非涉密可公开的信息,列入信息公开清单中,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主动公开。
第十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审核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纳入信息公开清单的信息,要及时准确的公开,并按规定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分值不低于4%比重。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