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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3日 作者: 来源: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规范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核心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国家规定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且招标不再作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各方主体职责与分工

1. 招标人

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需委派专业人员依法开展招标,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需确保项目审批完备、资金落实后再招标,并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划分标段、组建评标委员会,同时保存招标档案15年。

2. 监督部门

实行市、区两级监督体制,市级由建设、交通、水务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如市建设部门监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区级由发展改革部门或指定部门实施综合监督。

监督层级按项目审批层级划分:市级及以上审批项目由市级监督部门负责,其余按属地原则由区级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招投标活动、受理投诉、执法检查、监管电子平台等。

3. 其他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负责电子平台维护,不得代行监管职责或营利。

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固定场所和专业人员,在委托范围内服务,禁止通过入围、指定等方式限制自主选择。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专家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需独立评审、履行签字和异议陈述义务,技术部分评分取全体成员(经济类专家除外)平均值。

四、关键流程与要求

1. 交易与招标形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标,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平台上进行,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2. 招标与投标规范

招标文件需使用国家标准示范文本,明确资格条件(最低标准)、分包范围(禁止主体工程分包)、否决条款(需集中载明)等;允许提交非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如预先内定中标人、泄露评标信息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3. 评标与结果管理

评标方法分两种:通用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报价分值不低于总分60%,技术评审需采用暗标。

中标候选人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内容包括名称、报价、项目负责人、否决原因等;招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条款需与招标文件一致。

五、施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若与国家、省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