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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沈阳市清洁取暖资金分配方案政策解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一、政策目标

为改善沈阳市空气质量,保障居民温暖过冬,沈阳市政府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清洁取暖改造项目。通过财政补贴,鼓励居民和企业淘汰燃煤设施,改用燃气、电力、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二、补贴范围与标准

燃煤设施改造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每蒸吨补贴1.5万元。

“拆小并大”改造:拆除20蒸吨及以下锅炉,每蒸吨补偿15万元(单台最高200万元);20蒸吨以上锅炉,每台补偿250万元。

清洁能源供热改造

燃气、电蓄热集中供热:每蒸吨或每兆瓦补贴5万元。

热泵集中供热:地源热泵10元/平方米;乡镇空气源热泵200元/平方米。

生物质能供热:一镇一网改造每蒸吨补贴15万元,生物质锅炉改造每蒸吨5万元。

居民煤改洁

设备补贴:燃气壁挂炉最高6400元/户,空气源热泵风机最高8800元/户两台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最高补贴10000元/户,生物质压块炉具最高2200元/台生物质颗粒炉具最高3200元/台。

运行补贴: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2元,燃气每立方米补贴1元,最高600元/户;生物质燃料连续两年补贴(第一年2吨/户,第二年1吨/户)。

建筑节能改造

城区节能改造:50元/平方米;农村农房局部改造最高4000元/户,整体改造最高10000元/户。

超低能耗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0元。

三、申请流程

项目验收:改造完成后,由区县相关部门验收并提交复核申请。

资金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拨付。

四、特别说明

禁止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中央和地方资金。

地区分担比例:如苏家屯区、康平县等地区,市与区县按7:3或8:2比例分担补贴。

违规处理:虚报、挪用资金等行为将追回补贴,并依法追责。

五、监督与保障

公开透明: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绩效考核:各区县清洁取暖成效纳入年度考核,优秀者最高奖励400万元。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清洁取暖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