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编制本目录和清单。
二、主要内容
(一)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涵盖辽宁省、沈阳市地方性法规中对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信息类别补充涵盖拒不缴纳税费信息、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公益慈善活动及见义勇为等3个信息类别、10项条目,涉及1部辽宁省省级地方性法规、1部沈阳市市级地方性法规;信息条目补充涵盖行政管理、信用评价结果、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诚实守信相关荣誉和知识产权信息等5个信息类别、19项条目,涉及3部国家级规范性文件、1部辽宁省省级地方性法规、32部沈阳市市级地方性法规。
(二)沈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沈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涵盖辽宁省、沈阳市地方性法规中对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惩戒措施补充涵盖5类惩戒措施、6项惩戒内容,包括依法依规提高费率、限制服务,依法依规取消财政性资金补助,依法依规降低信用等次,依法依规取消会员资格,依法依规没收违法所得等,涉及2部辽宁省省级地方性法规、3部沈阳市市级地方性法规;惩戒内容补充涵盖8类惩戒措施、44项惩戒内容,包括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涉及4部辽宁省省级地方性法规、20部沈阳市市级地方性法规。
三、适用范围
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国家、省及市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沈阳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国家、省及市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