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编制并公布《省目录清单中涉及沈阳市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沈发改发〔2023〕9号,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政府部门定价行为和相关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编制并公布《目录清单》的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1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中《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及国家和省、市收费政策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2022年公布的《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沈发改发〔2022〕10号)进行了调整,其中所含项目全部为省授权我市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未超出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范围。
三、发文目的及具体要求
一是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市及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超出目录清单规定的范围擅自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二是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无政府定价。
三是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双方协商。
四、本次公布的《目录清单》有什么变化
此次重新公布的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共包含5大项,较上一版目录清单收费项目数量未有变化,收费标准文件未作调整。
五、目录清单管理形式及有效期
一是定价目录清单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收费项目是否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家和省决定。
二是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授权对市、县级政府定价项目制定或调整具体收费标准。
三是本目录清单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
四是本目录清单自印发之日2023年6月25日起执行,原沈发改发〔2022〕10号公布的目录清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