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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沈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2023年6月2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联合印发《沈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沈发改发〔20238号),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部门职责、市级储备粮计划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及规定市级储备粮储存和轮换市级储备粮补贴市级储备粮动用监督检查及附则九方面共五十一条规定。

(一)市级储备粮品种

原粮为稻谷、玉米、小麦,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

成品粮油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和小包装大豆油,原则上成品粮应急储备在地方储备粮规模内建立占用相应的市级储备原粮指标(原粮加工成品粮折率为70%,大豆油无折率)

(二)市级储备粮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稻谷、玉米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食用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成品大米等级标准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小麦粉等级标准为标准粉(含标准粉)以上,小包装大豆油等级标准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三)市级储备粮轮换时限

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的轮换制度。原则上稻谷和大豆油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轮换一次。当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时,经批准后,可提前轮换。

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先进后出”、“边进边出”的原则进行成品粮油的周转轮换,轮换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品粮年至少轮换2次任何时间点必须确保库存不低于承储的储备规模90%,并确保质量合格

(四)市级储备粮补贴

补贴项目包括保管费、轮换费用及价差、成品粮补贴、贷款利息、财产保险、集中采购入库费用、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手续费用以及按计划调运等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条件

1.全市或敏感地区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2.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六)监督检查

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文件链接: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