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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0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3) 526 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3) 532 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3533 号)文件精神,现将第三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电价执行标准

(一) 输配电价。第三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将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单列,不再包含在输配电价内,具体构成和标准详见附件 1。执行范围为我省工商业用户。

二) 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2。

二、明确用户电价构成

工商业用户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损益调整等情况明确如下。

(一)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国家核定东北区域的蒲石河、白山、荒沟、敦化和清原 5 个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其中我省蒲石河、清原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分别为 475.42 元/千瓦、599.66 元/千瓦。辽宁电网三年分摊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的,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三)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政策有关规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运行费用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分时电价计算。

三、完善用户执行方式

(一) 按照用电容量选择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 1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 千伏安至 315 千优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1.对于6月1日前涉及工商业用户单一制、两部制政策执行的,有新装、增容与变更等用电业务在途用户,均视同为存量用户

2.100 千优安至 315 千优安之间用户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时,每自然年度最多可两次申请变更执行方式即在每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之前,提前 15 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执行周期至少为半年。

3.用电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中,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除发生用电减容至 315 千伏安以下,原则上不再允许变更为单一制。(二) 完善需量电价执行方式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 260 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 90%执行。每月每千优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政策落实。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辽宁第三监管周期电价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出台有关实施细则,建立合理、有效的分摊机制,妥善做好与分时电价、电力市场化交易、代理购申等政策衔接。同时要尽快组织开展第三监管周期政策专题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掌握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精神,保障改革政策精准落地。

(二) 抓好政策宣传。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利用官方网站、当地供电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做好政策解读,正向引导用户优化用能行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各地要及时将第三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处)。

(三) 加强信息管理。省电力公司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 5 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价格收费处)。

本通知自 2023 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文件链接: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辽宁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