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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沈阳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5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发文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全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发文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2.《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辽发改收费〔202160号)

 

《方案》提出的总体要求:

各相关主管部门、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责权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认真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把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

(一)短期目标。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和辽发改收费〔202160号文件的时间节点规定,31日前,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202112月底前,明确我市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各相关行业编制并公布本行业可保留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规范收费政策依据、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说明等内容;收费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或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内容。

(二)中长期目标。到2025年底前,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按照省重新规范后的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要求,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规范经营者收费和服务行为,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

(一)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1.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和辽发改收费〔202160号文件的时间节点规定,“谁主管、谁负责”,对文件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各环节费用,没有有效政策依据的一律取消。

2.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各类不合理收费工作,梳理汇总收费情况,规范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的管理,对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而国家已经明令清理取消、企业发展过程中又确实需要暂时保留的收费项目,提出下一步具体操作意见。

3.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地区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的清理规范工作。如有此类情况,要制定本行业、本地区取消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的时间进度表。于20211215日前分别报送到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4.考虑到新老建设项目取消收费特别是接入工程费用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情况,原则上202131日前已竣工、在建或已经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合同的项目可按原规定或原合同执行;31日以后新摘牌土地建设项目应按新政策执行,不应再由用户(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二)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收费行为。

1.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目录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督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废止各类违规越权定价的文件规定。

2.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它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实施垄断行为,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办理停供的用户,在恢复供应时严禁收取开栓费等费用。

(三)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1.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未建立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

2.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3.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要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在本单位网站或收费场所明显位置,以及双方劳务合同中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并严格落实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

(四)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放开服务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改善发展环境。

1.进一步压实城市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责任,并清晰界定政府、公用事业企业在接入工程建设环节的具体责任。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负担。

2.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

(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安排部署各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摸清全市情况(202125日至2021228日)。按市政府要求,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营商局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共同会签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相关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开展自查自纠、清理规范,摸清底数,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国家202131日起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政策落地执行。

(二)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工作方案(2021630日前)。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办函〔2020129号和辽发改收费〔202160号文件以及市政府要求,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研究制定我市具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内督导核查(202131日至2021830日)。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企业按规定时间取消不合理收费情况进行督导核查,纠正违规强制性服务或捆绑收费行为,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和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对以前制定的、与国家现行规定明显不符的各类政策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2021730日前,各相关部门汇总上报阶段性清理规范及确认收费项目工作情况。市发改委负责汇总,经与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于83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清理排查、确认结果及下一步具体操作意见。

(四)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开展全市专项检查督查(2021415日到2021年年底)。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和服务行为,及时纠正或查处各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体时间节点、整治重点按照《辽宁省集中整治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统一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分阶段开展。

(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汇总上报情况(全年)

 

《工作方案》明确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真正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协调沟通,共同完成好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局 、市房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共同参与,成立全市清理规范工作协调联系小组。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