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提升物流企业效率,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对有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
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一)提高货运经营许可审批效率,优化危险品货运车辆检验流程
1.2018年底前实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审批时限缩减至法定时限的20%,由20个工作日缩减到4个工作日。
2.对不涉及危险品货物运输的22项审批内容,实行“最多跑一次”办理。
3.对符合相关要求的CO2、氮、氦、氖等低危气体,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进行管理,豁免其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运输要求。
4.将原有市区两级运管部门分别审验、检验危险品运输车辆,简化为由市区两级运管部门集中一站式办理共同检验,减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审负担。(市交通局)
(二)实现交通车辆数据和交通执法数据连通共享,简化处罚和审批流程
5.推动交通货运营运证系统与交警沈阳易行APP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开发货运营运车辆网上处罚模块,实现简易处罚程序货运营运车辆罚款查询及缴费功能。
6.推动交警驾驶员违章信息数据与交通行政审批数据连通共享,精简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中“提供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的审批环节。(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三)加强配送车辆停靠作业管理,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夜间配送和使用新能源车辆配送
7.科学规划城市车辆停车泊位,允许道路红线外设置货车专用泊位。
8.新建商用建筑有货运需求的,内部需配备货车专用泊位;3年内实现老旧城区专用货车停车泊位改造。
9.针对中、重型冷链运输车辆,在对市内民生需求较大的企业周边保留夜间开放通行道路,开放时间为22点至次日7点。
10.对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车辆,在现有货运车辆限行规定基础上,早高峰限行时间缩短半小时。(市建委、市规划国土局、市公安局、)
(四)实现货运驾驶员资格培训便利化
11.推动货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市场化,增加培训机构数量,力争2018年上半年实现货运驾驶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化、远程化。(市交通局)
(五)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网上申报,将申办时限由原45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快递许可准入申报材料由原22项减少为19项。(市邮政管理局)
(六)继续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拓展“单一窗口”系统功能
13.提升海关通关效率。将原进口货物通关时间由22小时压缩至12.64小时,将出口货物通关时间由1.8小时压缩至0.99小时,确保实现货物通关总体时间压缩三分之一。
14.推进“单一窗口”检验检疫模块建设。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CCC免办和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CCC目录外产品确认管理系统纳入沈阳跨境贸易“单一窗口”,将现有“单一窗口”的9个模块扩展到12个模块,形成沈阳特色“单一窗口”。
15.推动检验检疫作业无纸化。除现场查验环节外,2018年实现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无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速度,缩短检验检疫流程时限。(沈阳海关、沈阳检验检疫局、市外经贸局)
二、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减免物流企业有关税费
16.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流企业,依照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物流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等,凡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9.继续推进落实免收现代物流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在试点经济园区内的物流企业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政策,在试点经济园区内投资建设用于生产性服务的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防办、市发改委)
(八)做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
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厅功能,落实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推进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尽快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功能。(市国税局)
(九)降低铁路物流费用
22.停止收取抑尘费、自备车管理费等8项杂费,合并换装费等3项杂费。对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明确收费主体、费目、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收费项目的名称与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对应,计费规则和计算单位与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方式相一致。(中铁沈阳局集团、市交通局)
三、加大对物流企业支持力度
(十)加大物流用地保障
23.对利用闲置划拨用地上的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学校等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在一定时间内(5年)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期满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24.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鼓励仓储配送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物流用地使用效率。(市规划国土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一)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25.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园区、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未新增土地、利用闲置厂房从事物流业务的物流企业,以及物流企业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数据交流、货物跟踪等物联网技术应用,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经省、市服务业或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交易平台、标准化托盘等项目建设,按不超过支持环节近一年期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或投资额的40%,给予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
(十二)提升物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26.重点支持物联网和自动化技术集成,现代物流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平台、服务制造业的第三方物流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技术类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沈阳市科技企业“双培养计划”支持培育措施》,物流企业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企业所在区、县(市)一次性给予20万元配套资助。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发展物流总部经济
27.给予物流总部企业落户奖励。自2014年1月起,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指实收资本,下同)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给予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在沈阳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加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十四)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
28.鼓励在三环外建立物流园区、货运场站,支持智慧化物流分拨中心、共同配送中心、专业配送中心建设,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地产商在商贸集聚区、批发市场等区域按照“多用户共同配送”模式,建设运营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业务。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网络,推动快递网络向农村延伸,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利用村邮站、便民服务站投递快件,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乡镇营业场所为节点、村(屯)服务网络为终端的多级配送网络体系。(市服务业委、市邮政管理局、市农经委、市供销社、市交通局、各区、县(市)政府)
(十五)推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发展,提升行业物流服务水平
29.对于重大物流枢纽建设工程和多式联运衔接建设工程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1000万元补助。对于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的甩挂运输项目,甩挂作业场站按照10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20万元/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2万元/台和0.5万元/台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200万元。
30.对于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甩挂运输项目,甩挂作业场站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辆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100万元。
31.鼓励企业使用中欧班列。选取长期服务于中欧班列且贡献较大的物流运营企业50-60家,根据其在中欧班列所产生运营费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10万元。(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十六)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
32.设立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对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重点工程、薄弱环节和关键企业给予扶持;探索建立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吸收社会资本,支持物流产业的长期发展。
33.支持供应链金融产品的设计研发,支持符合条件物流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账款质押融资、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对物流薄弱环节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行效率
(十七)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
34.积极推进互联网+智能自动化物流经营模式,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采购、仓配分拨、融资租赁和金融结算等集成业务。推进无车承送人试点工作,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实现物流资源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运输及物流资源闲置,提升或优化物流资源配置范围和效率,形成供应链集成融合的新模式或新业态。选取创新运营模式企业10家,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开展仓储智能化试点示范
35.在单体仓库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或仓储设施群不低于1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并且稳定高效运营1年以上的物流企业,“自动化+信息化”运营管理水平较高,主要运行指标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商贸服务、农产品冷链、生产服务、货运枢纽和大宗商品等物流企业中,评选出10家企业作为智能化仓储示范企业,给予10万到50万元的资金支持或补贴(市服务业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九)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
36.加强物流标准的配套衔接,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根据产业链发展要求,重点制定包装箱、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和多式联运的装载标准,着力推动快消品、冷链食品与药品、电商快递等领域仓储、包装和运载工具及其作业的标准化应用,探索建立质量追溯标准体系,推进物流企业的改造和升级。选取标准化试点企业10家,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市质监局、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37.积极推进货运车辆标准化、厢式化、专业化,完成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和淘汰,实现“单排车”变“标准车”;适时启动不合规平板半挂车等车型专项治理工作,分阶段有序推进车型替代和分批退出;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等先进车型,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二十)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
38.面向装备制造业的升级和转型提供精细化、定制化、专业化物流服务需要,运用技术革新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促进物流技术装备水平、物流运作模式的创新。选取10组物流业领域和制造业领域较有特色和成效的示范性强的联盟合作企业,作为引领两业融合发展工作的试点,按照制造企业物流外包业务总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50万元。(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提升制造业物流管理水平
39.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和统计填报制度,推行试点制造业企业物流成本分列账目和建立成本核算体系。以典型试点企业为基础分行业、分环节建立物流成本对标体系,形成行业协会和领军企业建立行业标杆对标分析制度,通过成本总额和成本结构多维分析引导企业对物流成本精细化管理,提升物流管理水平。(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七、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二十二)为物流平台提供政务数据和信息基础设施支撑
40.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设立物流主题目录,梳理各类物流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完善市级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各类物流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交换和共享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区域云中心建设,实现计算能力动态调配,协调区域云中心各类资源为物流平台提供信息基础设施支撑服务。积极对接国内物流及相关领域大数据行业资源,促进大数据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应用,积极搭建物流及相关领域合作交流平台,形成发展合力。(市大数据局)
(二十三)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
41.鼓励物流园区建立和完善物流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有效提供服务信息发布与查询、电子商务、安全认证、软件租赁等信息化服务,提升园区服务信息化水平。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作用,加快建设装备制造业、汽车、农业等专业化信息平台,为行业供应链物流服务提供支撑;培育面向东北地区大数据、网络化共享和智能化协作水平较高的供应链领先企业10家,作为物流资源共享和智能调配协作工作试点,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市物流办及成员单位)
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二十四)探索开展物流领域综合改革试点
42.开展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单一窗口”和“网上一站办”试点工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政务服务办、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43.探索建立沈阳市物流业标准化体系、物流业统计制度和物流业运行监测调控机制,增强和拓展物流产业宏观调控功能。(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
44.联通工商、税务、公安、质检、海关等相关部门信用数据采集和查询的标准和系统,形成统一的对社会开放的信用共享平台;建立物流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健全企业信用预警、失信企业惩戒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的机制。(市信用体系建设小组办及成员单位)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体制机制的改革完善
45.强化市物流办组织结构和工作联动机制,打破物流产业管理机构的条块分割,破除制约物流降本增效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沈阳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充开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月18日17: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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