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为配合全市道路交通整治和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规范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拟联合出台《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沈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对有关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如下:
沈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所辖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区、县(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如机场、车站、医院、景区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非自然垄断性质的、社会资本全额新建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条件、所处位置、服务内容、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差别化收费的原则,根据公安部门划定的类别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计时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自行确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公示告知以后执行。
五、车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非公共场地、非共有道路等其它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对查封、扣押的车辆,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法定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并承担所发生的保管费用,不得向车主收取。
七、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残疾人车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它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优惠政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除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停车服务设施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九、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所属类别、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必须如实提供收费票据,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车辆停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要建立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信用档案,对经查实的违规收费行为要通过信用平台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整改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附件:沈阳市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8月8日17:00时
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158号
沈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邮政编码:110013
电子邮箱:swjjsfc@163.com
附件: 沈阳市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停车场类型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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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7:00-20:00) (连续时间内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算) |
夜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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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内 |
路外露天 |
在允许停车的地点,无人看管的临时停放机动车免费;有人看护停车场按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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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小时内(15分钟内免费) |
首小时外 |
首小时内(15分钟内免费) |
首小时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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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域 |
3元/30分钟 |
2元/15分钟 |
3元/小时 |
1元/30分钟 |
5元/次 |
一环以内 |
二类区域 |
2.5元/30分钟 |
1.5元/15分钟 |
2元/小时 |
1元/30分钟 |
5元/次 |
一环外至二环内;个别供需特殊紧张区域由公安部门根据情况划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
三类区域 |
2元/30分钟 |
2元/小时 |
1元/小时 |
4元/次 |
二环以外区域;个别供需特殊紧张区域由公安部门根据情况划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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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2元/小时(30分钟内即停即走免费,连续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
省市各类医院及驻沈部队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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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
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 |
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或公交换乘(P+R)等特殊区域或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共服务机构等服务场所及偏远地区 |
说明:1.15分钟内免费是指车辆在15分钟内即停即走的免收停车费用;超过15分钟从停放开始计时计费。
2.白天和夜间跨时段停车,按不同时段的收费规定合并计费。
3.19座以上客车加收1倍。5吨及以上货车路外露天公共停车场临时停放按占用车位或由双方协商议定。
4.对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个别居住区,经区县有关部门确认并公示,可在居住区周边路内停车场划定一定区域,由当地居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夜间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实施操作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
5.重大活动期间,如车辆停放供需紧张、确实需要实行价格调控的,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至少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未经批准和公告的不允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