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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关于《沈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2日 作者: 来源: 数字经济处

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发展战略,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市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市人大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沈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8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邮件、信函反馈。

 

邮箱:syszjjcjtl@163.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字经济处

邮政编码:110000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沈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原则、思路】发展数字经济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共创共享、审慎包容、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加强数字经济要素基础建设,优化数字资源配置,加快数字产业化,推进产业数字化,强化数字化治理,提升数字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数字生态发展,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变革,为数字沈阳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能】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协同,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优环境。

第五条【主管职能部门】市县区各级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工作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级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标准建设】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市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和安全评估标准等各类数字经济标准,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数字经济标准。

第八条【统计监测】市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依法实施数字经济日常统计、运行监测、年度发展评价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统计指标、监测结果和发展综合评价指数。

第九条【开放合作】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开放发展格局。

鼓励县区级人民政府积极参与大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数字经济建设,开展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等领域交流合作。

第十条【包容审慎与容错纠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具体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监管,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给予数字经济发展相应的创新空间。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数字经济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数字基础设施定义】本条例所指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通信信息网络、计算系统、数据平台等为核心,覆盖数据的采集、传输与分发、存储与计算、挖掘与分析,保障数字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各项规划与数字基础设施衔接,重点推进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传统基础设施,完善数字乡村建设。

第十三条【各项规划与数字基础设施衔接】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考虑发展数字经济的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民用场所的重要配套设施,按照数字基础设施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数字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传输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固定宽带网络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推进核心网、承载网、接入网及基站、管线等通信信息网络建设。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不影响建筑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公共资源支持通信设施建设,其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为通信设施建设入场施工、电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条件,除了配合建设的必要成本等费用外,不得违规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推动通信设施与高铁、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枢纽站场、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第十五条【物联网建设】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技术发展,加快窄带物联网(NB-IoT)网络部署和基站建设,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政府治理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工业互联网建设】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数字化改造和产品数字化升级,推进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共享制造等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

市县区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夯实网络基础,推进行业级、产业链级、区域级、企业级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动工业技术软件化,促进大型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集成创新,降低中小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上云、深度用云,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第十七条【车联网建设】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车联网无线通信技术网络在主要道路的覆盖水平,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新建或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卫星设施建设】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提供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卫星互联网建设。

第十九条【新技术基础设施】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字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动数字新技术及其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在各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条【算力基础设施】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约建设、绿色节能、安全可靠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计算技术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总体布局规划,引导龙头企业优化建设和改造升级数据中心,保障数据中心低时延、高带宽需要,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动市政、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物流、园区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第二十二条【数字乡村】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消除城乡数字鸿沟,平衡城乡治理水平。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三条【数据定义】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和保存的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包括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由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下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非公共数据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数据管理部门职责】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引导非公共数据的规范使用。

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相关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依法共享。公共数据开放遵循需求导向、依法有序原则,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商业应用价值较高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建立公共数据开放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个人数据收集】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数据开发利用】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各类数据深度融合,鼓励利用数据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数据加工等活动,强化数据管理能力,提升数据资源价值,通过产业政策、模式创新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规使用统一开放平台开放的各类数据资源。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成果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数据安全】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协调机制以及安全预警、安全处置机制。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网络运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数据管理制度】政务服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升公共数据管理能力。

市县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宣贯推广,鼓励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评估,加强数据管理制度能力建设,提高企业数据管理水平。

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

第三十条【数字产业化定义】本条例所称数字产业化,是指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应用,形成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卫星传输服务业和互联网服务业等数字产业。

第三十一条【数字产业化管理部门职责】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内外数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市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及内部差异,统筹规划和推进全市数字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数字产业化重点】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智能传感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积极布局大数据产业,发展壮大人工智能产业,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支持鼓励发展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积极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做大做强集成电路制造产业,创新发展物联网及智能硬件产业,努力打造机器人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品牌,加快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及汽车电子产业,大力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数字产业企业培育】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数字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的企业梯队。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数字产业领域企业上市资源,支持有条件的数字产业领域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四条【数字产业化创新平台】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国家、省、市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与建设有关平台和设施。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加强信息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行业应用,创建开源开放创新平台,构建产业创新生态。鼓励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能力,引导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新创业,培育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第三十五条【数字产业服务机构】数字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依法开展信息交流、企业合作、产业研究、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活动。

引导和支持提供数字产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领域企业提供创业培育和辅导、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数字产业发展载体】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引导和支持建设数字产业基地和特色园区,培育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安全、软件与信息服务、5G、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数字创意等数字产业集群,促进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七条【产业数字化定义】本条例所称产业数字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进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十八条【产业数字化管理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内外数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市产业发展水平和数字化基础,统筹规划和推进全市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九条【产业数字化重点】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市产业数字化转型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大力推进工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技术全方位、全链条赋能产业,利用数字化场景牵引技术创新、拓展市场空间,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第四十条【工业数字化】市县区各级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本区域内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提升规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以及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大力发展网络化协同研发制造、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云制造、共享制造等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新业态。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对本区域内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夯实网络基础,推进行业级、产业链级、区域级、企业级、综合性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标识解析应用,推动工业技术软件化,促进大型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集成创新,降低中小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的工业互联网,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上云、深度用云,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第四十一条【服务业数字化】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建设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打造高质量电商平台,发展数字商务、主播经济。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体验消费、社交电商、近场零售等新业态,推广无人超市、自助售货等零售新模式,发展无人经济。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智慧物流园区、电商快递园区,推动海陆空一体化联运中心建设,搭建物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批零住餐业新业态新模式,聚焦消费升级,引导商业模式创新,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推进大型住餐连锁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应用。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鼓励移动支付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普及,加快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培育数字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数字金融业。

第四十二条【农业数字化】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大数据基础和应用平台建设,推进信息通信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智慧农业云平台,加大农村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应用水平。

第四十三条【场景应用】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丰富应用场景,探索工业互联网在生产流程优化、个性化定制产品溯源等方面的应用场景创新。突破云制造与制造物联关键技术,在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推广融合应用场景。鼓励互联网平台、提供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针对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需求场景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四十四条【产业集群数字化】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开发区(高新区)、小微企业园、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支撑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十五条【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面向行业的互联网平台,推动其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依法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责任,引导和支持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四十条【数字化治理】本条例所称数字化治理,是指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实现治理机制、方式和手段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十七条【数字政务服务平台】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整合,建设统一政务云平台,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级政府的指导下推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自身运行等领域的数字化应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政府履职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基层数字化治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投入和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基层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数字化治理,实现一网通管、一网通办,提升基层治理的精准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医疗数字化治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居民健康大数据分析服务的系统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建设互联网医院,推广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票据的应用,实行医疗检验、检查信息共享,拓展医疗保障数字化平台便民应用。

第五十条【交通数字化治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智慧交通,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推进数据资源赋能交通发展,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构建泛在先进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深化交通公共服务发展。

第五十一条【治安数字化治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应用,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智能传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环境数字化治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生态环境”,以生态环境数据支撑平台、信息资源中心和业务应用平台为主体, 对接省“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数字监测体系,实现环境治理、污染源、生态保护、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完善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三条【统筹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加强协同攻关,共同开展数字经济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市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支持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第五十五条【资金支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领域。

第五十六条【财政支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市科技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十七条【金融支持】本市实行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对符合国家、省、市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园区、平台和创新人才,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应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需求,创新金融服务,开发融资产品,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的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省、市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第五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和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快速保护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五十九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六十条【宣传教育培训】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数字经济公益性宣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数字经济知识培训,提升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一条【人才支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培养创新型和融合型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相关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以及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经济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当地入户、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支持政策。

第六十二条【资源保障】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等方面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十三条【交流展示】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