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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案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建议合理降低沈阳市饮用水生产企业用水价格的提案(第0288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 作者: 来源: 委办公室

市台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合理降低沈阳市饮用水生产企业用水价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可以对饮用水生产单独列项,做出与其他特业用水不同的标准来收费。

我市现行自来水价格是按照《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2016〕12号)执行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我市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业用水三类。国家明确对城市供水简化分类,因此,饮用水生产不宜单独列项。

由于上游原水价格的调整,自来水企业成本增加,运营费用大幅提高,市政府原计划是去年调整自来水价格。但是由于去年消费物价指数较高,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虽然市政府已经做了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前期准备工作,但鉴于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事态,我委将按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下一次启动调整自来水价格工作时,对于现行自来水用户分类等存在的没有理顺的问题,将一并解决。饮用水生产用水将归类于非居民用水。

2.采用“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019年底,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18〕21号)有关规定,我市已经出台了《关于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并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

感谢市台联对自来水价格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