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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案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促进管理沈阳物业高收费乱收费 的提案(第0016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0日 作者: 来源: 委办公室

罗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管理沈阳物业高收费乱收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政策规定及管理现状

2012年10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83号)规定,大力推行市场化收费机制。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招投标竞争机制形成,取消政府核定和收费许可证制度。2014年起,国家和省相继出台取消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策;2015年,原沈阳市物价局在《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时明确,我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住房前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取消政府核定,实行市场调节,原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文件规定废止。也就是说从2012年10月开始到现在,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一直在实行市场化运作,收费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及物业合同约定。

自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之后,对于物业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客观上调动了物业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积极性,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一些小区乱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高、收费乱等,给百姓生活带来了困扰。对此,社会各方面也有很多反映。

2017年,新修订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据此,原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18〕7号)明确:“《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出台后,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将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政府指导价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或物业服务合同方式约定。

二、目前我市正在开展的工作

新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以后,市政府十分重视,积极督促落实,将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这项工作列为重点督办事项。市发改委、市房产局从2017年起就已经认真开展了相关基础工作,包括开展全市物业服务及收费情况、外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情况等调研,会同市房产局多次召开了物业服务企业座谈会,选择有代表性住宅小区物业项目进行了物业服务成本测算。但因省建设厅《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直到2019年底才正式出台,导致分等级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水平这项工作一直未能顺利完成。

今年年初开始,我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正在继续对全市所有住宅小区进行逐个摸排,调研测算物业服务成本情况,分等级研究确定符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价格水平。

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要根据《辽宁省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科学合理地研究制定相应的各等级指导价格水平,既考虑保证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促进企业提供更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同时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经济负担,在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环节限制过高的与物业服务质量或水平不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指导价格水平初步方案形成后将履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计划于年底前完成并报市政府审定。待政府审定后会同市房产局正式印发文件并实施。

三、市房产局协办意见

在提案办理沟通过程中,就您补充提出的“对于物业高收费有没有惩罚手段、把物业费降下来;对于边售边卖边建设的小区如何收物业费?以前是不收物业费的,现在如何管理”问题,我委与市房产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市房产局提出了具体协办意见:

(一)如果想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费降下来,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之规定,需成立业主大会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之规定,对于边售边卖边建设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收费物业费。

待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导价格政策出台后,我们也将建议物业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切实把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好、管理好。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