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克伟委员:
您提出的优化沈阳市社会停车场统一收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泊位数严重不相匹配的矛盾也日益加剧,但由于已建成及在建的停车场资源较为有限,造成停车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调节停车供需中的作用,规范和完善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国家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基于停车区域、位置、时段等要素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一、价格管理形式
目前,我国在宏观经济调控下,形成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二、现行停车收费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按辽宁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规定,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景区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泊位),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除上述之外其他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实际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自行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沈阳市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一)道路泊位收费标准
道路泊位收费标准依据《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05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路内3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40元,路外2.5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30元;二类区域路内2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25元,路外1.5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15元;三类区域路内1.0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10,路外1元/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10元。夜间时段路内免费。
(二)公立医院收费标准
公立医院标准为:2元/小时,前30分钟免费,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
(三)其他停车收费标准
火车站、汽车站、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高校等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核定。
四、我市缓解停车突出矛盾的新举措
按照“打造全市一个停车场”,实现沈阳市停车资源合理规划、停车资源统筹管理、停车服务标准规范、停车信息透明公开、公众服务有效保障的建设思路,2021年9月29日“好停车”应用场景正式上线运行。“好停车”应用场景移动客户端作为我市“盛世通”APP内嵌功能模块,涵盖了停车服务、停车资源、停车监管、停车经营4大板块,包括公众服务平台、大数据分析平台、联网平台、开放平台、统一支付清分平台、停车监管平台、一体化运营管理平台、数据协作平台、增值运营平台在内的9大支撑平台。实现了查询停车场、停车导航、先离场后付费、车辆绑定、账单查询等相关功能,同时也增加了车位预约、停车场服务评价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