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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提案
关于市政协第十六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34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8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秦征宇、徐大可、孙鑫、姚品、马妍、陈美霖、丁利、马平、孙兴名、连志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沈阳营商环境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中求进,在推进信用步入法治轨道、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社会信用中介体系建设、信息共享和激励惩戒等多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全国特色平台网站”称号;沈阳市信易贷平台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特色平台”称号;开出全国首张投标保证金信用保函,获得国家发改委连维良副主任批示肯定,相关经验在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播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获得“突出贡献单位奖”、“文明单位标兵”、“个人贡献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等4项荣誉称号;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全国前列,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数量全省第一,主体平均信用记录数全国前列。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1.我市社会信用“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2021年印发了《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将完善信用制度、加强信用平台建设、推动信用监管、深化政务诚信建设等作为“十四五”时期的重点任务,并规划了信用标准化、信用便民惠企等一批创新性项目。《规划》共分为发展背景、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创新项目、保障体系5部分,主要包含7项重点任务(40个具体任务),4类创新项目(16个具体项目),既彰显沈阳特色,又对我市未来5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2.全面启动我市社会信用立法进程。2021年,市发改委即启动了我市信用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深刻总结“十三五”以来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结合我市社会信用发展实际,总结吸收其他先进省市在信用立法方面取得的经验。今年,市发改委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司法局召开了信用立法前期论证会议,三方就我市信用立法达成共识,同时我委积极准备,不仅全面梳理形成了国家、省及各市信用立法清单,还开展了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联合惩戒法治化的可行性研究,目前正在起草《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信用立法已纳入我市2022年立法调研计划,拟于2023年报市人大审议。我市的信用立法将重点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失信认定和联合惩戒等方面进行规范,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二、政务诚信建设取得新进展

1.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强调针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和乡镇等重点领域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此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求相关单位对招商引资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拟订的各类合同,要严格履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程序,确保合法合规。我市自2018年以来,已经连续4年开展了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出台《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方案》,解决了一大批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招商承诺不兑现、“净地不净”等政府失信问题,坚持应清尽清,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2.政府失信被执行人监测机制初步建立。2021年以来,市发改委贯彻执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依法依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防范和纠正政务严重失信案件,有效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并且,市发改委建立了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监测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全市政府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存在执行案件(尚未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监测预警报告,及时进行防范和督办。目前,政府机关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为0。

3.区县(市)信用监测预警成效明显。市发改委建立了13个区县(市)信用监测预警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对守信践诺、政务公开、“双公示”、信用监管、严重失信事件及政府反馈及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等诚信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发布信用监测预警报告,不断提升区域政务诚信水平。目前,区县(市)政府未监测到重大严重失信事件。

三、商务诚信建设取得新突破

1.创新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市发改委、市信息中心(市信用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归集报送信用承诺及其履约践诺情况信息的通知》,组织全市部门、区县开展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工作,建立了事前信用承诺监管机制。目前,通过市信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了审批替代、告知承诺、行业自律、信用修复和主动承诺5种类型信用承诺。其中,200余项行政审批事项推行了告知承诺制;市市场监管局推行新注册市场主体签订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类承诺书,实现新注册市场主体全覆盖;市建设局、民政局、文旅局、司法局等部门在工程建设、社会组织、清真食品、旅游、律师、工业生产等10余个行业推行行业自律信用承诺制度,共同维护守法诚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2.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了“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平台”,设立信用风险三级指标体系,将企业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形成了覆盖21个部门、38个领域的多维度分布式企业信用“数据档案”;市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在税务、环境、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公积金、物业、交通、供销社农资、教育、科技、人力资源、水利、家政、旅行社、文化旅游、用地、安全生产等20余个领域出台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文件,根据领域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极大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个人诚信建设迈向新台阶

1.建立重点人群信用档案。我市依托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加强对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建设力度,平台实现了与各领域业务子平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建立了公务员、会计、金融从业人员、律师、教师、医师、建筑监理师、信用管理师等20余项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查询应用,促进各重点人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拓展“信易+”惠民应用场景。依托沈阳盛事通,开发建设个人信用分场景应用功能,目前已经完成立项程序,正在升级建设中,个人信用分场景应用功能主要可以实现“信易+停车、信易+乘车、信易+就医、信易+游园、信易+入住、信易+借阅、信易+办事、信易+救治、信易+优惠、信易+养老”等10余个领域的信用惠民服务,让人人感受到信用有价。

五、社会信用中介体系建设不断强化

1.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一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印发《沈阳市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信用状况A、B、C、D四级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二是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目前,治理台账退出率达到100%,实现台账“清零”。

2.信用服务应用广泛拓展。一是推行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查询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全年通过信用报告管理系统审查并公示企业信用报告136份。二是拓展信用服务场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家政、造价咨询、财政资金项目等场景提供信用监管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研究开展诚信单位、诚信乡村、诚信街区等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六、信息共享和激励惩戒机制基本建立

1.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纵向贯通国家、省、县(区),横向联通各行业主管部门,全面实现了与市大数据中心共享交互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同时,与市场监管、建筑工程、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等领域业务平台实现了实时共享。目前,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单位覆盖了全市25个市直部门、13个区县共244个部门及燃气、水务、供电等公共事业单位。平台归集数据总量达到21.7亿,涵盖商事主体93万户,自然人909万人。公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涉企五险一金缴费信息、煤气、水、电缴费信息,法院执行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此外,建设了平台的对外服务窗口“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定期发布信用政策文件、双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动态信息及信用查询应用服务。

2.建立激励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落实《全国严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依法依规对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9,200家守信激励对象,实施容缺受理、优先政府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等激励措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8,102家失信惩戒对象,实施限制告知承诺、公共资源交易降低信用等次等惩戒措施。此外,指导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坚持保障市场主体权益,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开设信用修复专栏,协同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累计指导帮助600余个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办结数量及效率均为全省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