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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市人大第十七届一次会议 第076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作者: 来源: 委办公室

白岩代表您好:

《关于电网调整商业用户电价降低对企业影响的建议》(第076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具体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价管理权限的说明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31号),明确了“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部门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2018年版《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明确了“除中央定价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以外的发电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定价部门为省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以上电价管理权限划分原则,辽宁省现行销售电价(包括临时尖峰电价政策)均需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实施。

二、辽宁省现行峰谷分时及临时尖峰电价政策主要内容

辽宁省现行峰谷分时及临时尖峰电价政策,按《关于东北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能源经〔1992〕4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临时尖峰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1〕419号)文件执行。内容主要为:

(一)执行范围

峰谷分时及临时尖峰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17:00——19:00

高峰时段:7:30——11:30、19:00——21:00

低谷时段:22:00——5:00

其余时段为平峰时段。

(三)计价方法

高峰时段,按基础电价上浮50%;

尖峰时段,按高峰时段电价上浮25%;

低谷时段,按基础电价下浮50%;

平峰时段电价不变。

三、辽宁省临时尖峰电价政策的出台背景、执行范围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经事先与您沟通,我委向省发展改革委多次反映您的建议内容,并建议“综合考虑不同行业生产经营特点,酌情优化现行临时尖峰电价政策;同时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时,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用能支持,有效减轻企业用能负担”。省发展改革委详细解答了出台现行临时尖峰电价政策的背景、尖峰电价的执行范围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是我省出台临时尖峰电价政策是落实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按此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我省现行临时尖峰电价政策。

二是我省现行临时尖峰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为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现行临时尖峰电价政策不是专门为某一特定行业制定的,而是覆盖全部工商业用电户。目的是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有效缓解我省有序用电压力。

三是后续将按照国家要求,省发展改革为将及时调整完善我省峰谷分时及尖峰电价政策。

我委将持续跟踪国家、省关于电价格改革最新进展,如有新的电价政策出台,我委将及时将相关情况转达给您。

四、近期省市出台若干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情况

为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3月下旬,市政府启动了“春风送暖政策落实月活动”,通过“一帮三联”送政策、“三直一块”落政策、“政策上门”找企业、“纾困服务”暖企业等措施,全面落实《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举措》、《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举措》及《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我委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全市发展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