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晓芬代表: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原沈阳市物价局所制定装修房屋垃圾清运费标准背离市场价格急需调整的建议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服务行业发展,2015年,原辽宁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5〕31号)明确:自2015年5月起,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住宅小区停车等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保障性住房,房改房、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根据该文件精神,原沈阳市物价局在《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沈价发〔2015〕9号)中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住房前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取消政府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文件规定废止。”原沈阳市物价局印发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即在废止文件之列,已于2015年6月12日正式废止。目前,沈阳市的装修垃圾清运费非政府定价管理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群众相关政策咨询解答工作。
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支持与关注,下一步,我委将密切关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一步提升相关的收费政策解答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