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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促进沈阳市储能技术发展的建议 (第0815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3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尊敬的何文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沈阳市储能技术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梳理,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储能作为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过渡的关键技术,既可以实现负荷削峰填谷,增加电网调峰能力,又能参与系统调频调压,提高电网安全稳定性,对于我国能源绿色转型、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鼓励投资建设储能设施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肯定了储能的应用价值。

2020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明确了储能可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

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提出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提出合理配置储能设施、探索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等要求。

目前,省发改委正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结合电力“十四五”规划,征集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和多能互补项目并制定实施方案。我市积极报送优选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发展规划。

二、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为保障东北区域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缓解热、电之间矛盾,深入调峰挖潜、促进清洁能源消纳,2017年,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启动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出台了《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2020年修订),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蓄电设施通过在低谷或弃风、弃光、弃核时段吸收电力、其他时段释放电力,为电网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并获取相应补偿费用。

一是充电功率在1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4小时以上的电储能设施,可参加发电侧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二是在火电厂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在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充电能力由所在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优先使用,双方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三是用户侧电储能设施可与风电、光伏企业协商开展双边交易,服务费用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省发改委拟出台政策,针对配置一定规模储能的新能源低价上网竞争项目,给予申报电价调减(约0.03元/千瓦时)激励,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开发权。

三、推动“新能源+储能”发展

我国电力市场价格机制尚不完善,储能应用还没有较成熟的市场化商业模式,储能设施的建设、运营等成本仍然较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储能产业的发展。

目前,国家能源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新型储能“十四五”规划研究,组织对《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将明确新型储能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地方科学引导本地区新型储能的发展;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新型储能发展的综合性政策研究,重点破解新型储能发展中存在的价格、市场等体制机制的约束,以促进技术装备和商业模式创新。

今后,随着科技不断进步、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通过广泛参与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现货市场、需求侧响应等交易,储能综合成本还会有较大下降空间,“新能源+储能”模式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感谢您对沈阳市能源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