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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将违建纳入个人征信的建议 (第058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朱连顺代表

您提出的将违建纳入个人征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违建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提出的第十条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五)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的信息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因违法建设被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可以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您的建议,我委已与市行政执法局进行了沟通,已将企业和个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可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并作为行政决策参考。

二、关于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将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不能将违法建设当事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关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的(九)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提出的第二十五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具体事项。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实施的规定,目前国家和省尚未出台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待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出台后,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感谢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