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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规范公共停车位收费的建议(第002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张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共停车位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现状

我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主体是市城投集团,按照《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05号)确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

收费标准为:一类区域路内3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40元;二类区域路内2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25元;三类区域路内1.0元/30分钟、24小时最高限价10元。夜间时段路内免费。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普通时段、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的原则,以促进停车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道路泊位周转率、强化道路通行功能、提高车辆通行效率为目的,在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与保障市民基本停车需求之间寻求最佳契合点,从而确定我市道路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标准。在实施差别化收费的同时,实行了30分钟内停车免费及路内夜间停车免费的政策,既体现了服务功能,又可引导市民选择合理的出行方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市民的停车负担,保障市民停车刚需部分少受影响。

三、与国内同类城市的对比

经与国内同类城市比较,我市的停车收费标准居于中下游水平,低于副省级城市中的广州、深圳、南京、厦门、杭州、成都及省会城市中的长沙、福州、兰州,略高于长春、济南。与东北同类城市比较,低于哈尔滨的现行标准,与大连的现行标准持平,高于长春现行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认真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我市的停车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价格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