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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准确界定企业征信范围的建议(第11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李兴国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准确界定企业征信范围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依规界定征信范围

关于您提出的“正常的行政处罚不应将企业处以极刑”观点,我们非常赞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等文件精神,均强调严格依法依规归集企业失信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失信惩戒,行政处罚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禁止或惩戒。我市始终严格贯彻国家文件精神,仅对黑名单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坚决杜绝信用“泛化滥用”问题。

关于行政处罚上网公示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原则,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各级政府均以目前最新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 年版)》为基础,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以此作为“双公示”信息归集的依据。同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经本部门保密审查后,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各部门的“双公示”信息目录也将由各级信用工作机构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二、关于网上公示企业失信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合法原则和必要原则,为了确保企业失信信息归集与公示工作能够严格进行、依法进行,保障市场主体权益,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1.规范数据标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作为信息源头,全面贯彻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 年版)》标准,避免错项、漏项,按该标准采集、保存、报送信息,从源头形成高质量的公共信用信息。

2.做好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年版),我市的“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严格根据“信用中国”全国统一的门户网站标准进行开发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服务。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严格按照标准分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重点关注、资质资格、风险提示等类别。同时,严格落实《全国严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依法依规对“失信惩戒”类别的信息予以失信惩戒,杜绝“泛化滥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规范信息公示。一是明确信息公示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二是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进行区别公示。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要全部归集、全部公示,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只归集数据,暂不公示。三是依法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开设信用修复专栏,协同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累计指导帮助600余个企业完成信用修复,目前,我市办结数量及效率均为全省第一。

三、关于实行信用报告制度

针对市场主体对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的需求,我市大力拓展信用服务应用。早在2012年,我省即下发了《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在全省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应用企业信用报告。2017年,沈阳市相继出台了《沈阳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信用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市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目前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仍在有序实行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年均通过信用报告管理系统审查并公示企业信用报告千余份。此外,不断拓展信用服务场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家政、造价咨询、财政资金项目等场景提供信用监管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研究开展诚信单位、诚信乡村、诚信街区等提供信用评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