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守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区域内用水价格的建议建议》(第011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用水应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2018年2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民防空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使用价格标准。双方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除外。物业服务用房的供热费用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收取。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按此规定,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应当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二、住宅小区供水价格均为到户价格,不再收取二次供水费用
我市从2009年7月起,各类自来水价格均为供水到户价格,不再另外收取二次加压费(即二次供水费用)。
以上政策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落实。
感谢您对政府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