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实施国家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价管理的权限
根据2018年辽宁省定价目录规定,电力价格的管理权限在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调整电价情况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0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期,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2元。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52号)文件,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01元。
调整后的电价已从原来的0.7173元/千瓦时降低至0.6452元/千瓦时,两次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0721元,符合降幅10%要求。
三、电价政策落实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下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0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第二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简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19〕352号);我委已及时向沈阳市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转发了此通知,并且按照要求在我委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的政策文件整理汇编,通过各区、县(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联合所在区、县(市)供电公司将政策文件传达所有转供电主体单位,并通知转供电主体按要求进行自查。
因为落实电价政策是长期工作,所以在工作过程中我委进一步加强了与供电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政策指导长效机制,随时了解情况,做好政策解答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诉求办理长效机制,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