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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推进煤改电清洁能源供暖的建议 (第072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6日 作者: 来源: 沈阳市发改委

尊敬的李浩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煤改电清洁能源供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及清洁供暖工作相关部署,“十三五”以来我市采取煤改电、煤改气、拆除并网等方式淘汰燃煤锅炉4300余台,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已淘汰了2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锅炉数量大幅减少,供暖燃煤污染初步得到遏制。为推进煤改电供暖项目实施,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专门制定了电价支持政策。目前,我市电供暖项目共计887个,电供暖设备容量96万千瓦。预计到年底,全市电供暖项目达到1017个,设备容量约116万千瓦。

一、“煤改电”供暖的政策及措施

一是建立了电量交易机制。省工信厅会同相关单位印发了《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辽经信电力〔2016〕140号)及其补充规定(辽经信电力〔2017〕63号),建立了“煤改电”供暖市场交易机制,对市场成员、交易方式、电量、价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将采用电锅炉或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磁加热等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的集中供暖(供热)的居民及非居民供暖(供热)的项目(不包括工业生产用热)纳入其中。

    二是制定了电价形成机制。2016年,省政府明确了电供暖项目市场交易的电价形成机制,电供暖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价三部分组成,到户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交易电价由市场交易形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输配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确定。当年,省物价局确定的谷时段输配电价标准,居民供暖为3分/千瓦时,非居民供暖(供热)为8分/千瓦时。

三是落实了低电价资源。为保证已改造的电供暖项目正常运转,近年来,省工信厅协调省内风资源较好、发电效率较高的风电企业、红沿河核电公司分别提供度电0.15元和0.18元的低电价资源,支持“煤改电”供暖。在此基础上计算,谷时段居民供暖到户电价为0.25元,非居民供暖(供热)到户电价为0.30元。

四是保障了供配电设施。按照《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报装接电专项整治行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电办〔2018〕251号)要求,“煤改电”供暖项目用户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2017年以来,沈阳供电公司已投入1.87亿元资金,用于电供暖红线外电力工程施工,已改造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89.41公里。

二、居民电采暖政策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印发《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8〕1号)规定,居民电采暖用户是指以电采暖为唯一供暖方式的居民用户(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前,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上述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段7:00时至21:00时;谷段21:00时至次日7:00时。电价标准为:“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峰时段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时段到户电价0.40元/千瓦时,峰时段到户电价0.52元/千瓦时。

三、“煤改电”供暖政策调整情况

我省支持调整情况户电价电价的居民电交易形成电价机制,不属于政府定价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市场交易电量和电价。随着“随着电价政策规定,任何量的不断增长,我省2019年弃风弃核问题明显好转,弃风率仅0.38%(属于不弃风)、核电已实现应发尽发,风电和核电企业参与和核电风)、核电已实不高,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要求风电、核电企业额外提供大量低电价资源支持“持大量低难度较大,造成低电价支持电供暖政策无法持续。

为此,2019年9月,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监局对政策进行调整,印发《关于下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19〕128号)及其补充通知(辽工信电力〔2020〕32号),明确对已执行电供暖(供热)项目,及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场准入且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装表接电的电供暖用户仍执行原政策,对不符合此条件的电供暖用户及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清洁供暖用户,可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自主参加交易降低用电成本,合同执行偏差考核范围放大到±10%。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市工信局负责,组织电供暖单位做好登记注册,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指导新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满足项目电量需求。

二是沈阳供电公司加大电网投资力度,已申请2亿元业扩资金,保障煤改电项目电网配套建设、电力增容和计量设备加装等资金需求,提前开展项目规划,尽早确定改造内容,满足项目供电需求。

三是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积极配合,对已实施煤改电用户定期开展跟踪、调研,及时解决项目运行期间遇到的问题。

感谢您对沈阳市能源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